2009年9月12日 星期六

申根公約國

申根公約國包含以下25國:比利時、荷蘭、盧森堡、法國、德國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奧地利、義大利、希臘、丹麥、瑞典、挪威、芬蘭、冰島、捷克、匈牙利、波蘭、斯洛伐克、拉脫維亞、愛沙尼亞、立陶宛、馬爾他、斯洛維尼亞、瑞士。

申根公約實施範圍僅及於3個月以下之一般人士旅遊簽證,可一證照通行25國,倘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,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,則須申請多次申根簽證。

凡至申根國家旅遊應注意:(一)開出機票之日期必須早於簽證日期,如因改換班機,務必持有原班機之證明,諸如電腦訂位號碼、抵離班機次等資料;(二)確認訂妥旅館,尤其須注意登記姓名應與護照相同;(三)持有足夠生活費之現金或出示有效之信用卡;(四)應隨身攜帶附有照片之全民健保卡;(五)隨身攜帶我駐外各館處之急難救助電話號碼以備急需。

向申根國家駐台單位申請簽證時,請依(1)首先入境國家;或(2)停留時間最長國家之駐台單位提出申請核發,以免遭拒絕入境。

核發申根共同簽證之歐洲國家駐台機構有:比利時(兼代盧森堡簽證)、荷蘭、法國、德國、奧地利、義大利、西班牙(兼代辦赴希臘簽證)、丹麥(兼代辦赴挪威簽證)、瑞典(兼代辦赴芬蘭簽證)、捷克、匈牙利、斯洛伐克、波蘭、瑞士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