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

行李遺失的理賠申請

行李24小時-48小時(依保單條款)沒拿到就等同遺失。就算後來找到,也一樣算是遺失。
請保留登機證,另外請航空公司開立行李遺失證明,遺失證明要在國外就請航空公司開立,如果規定24小時就在班機抵達後24小時以後再去申請,48小時同上,即便後來找到一樣可以開立。
航空公司的理賠,是依照重量計算,一公斤20USD,上限400USD,不管內容物。不管是去程或回程,只要遺失了都有理賠。不過通常要等過了21天,確定找不到,才由負責最後一段的航空公司理賠。
如果是在國外,在尋到之前,可以跟航空公司要求,買一些日常用品,然後跟航空公司請款。

至於信用卡或是買保險送的,稱為旅行不便險之行李遺失。
是只有在外站行李遺失才理賠,回台灣的時後行李遺失是不賠的。因為那是針對行李遺失造成的不便進行賠償。
所以,可以去買所有需要的東西,並且保留收據,在保險金額內,都可以理賠(目前大多是2-3萬一人,一家族4-6萬)。
而且對於必須品的認定,其實是因人而異,也許我就是剛好需要一套MIU MIU的小洋裝,或是GUCCI的包包。XD
保險,基本上只要要件構成,文件備齊,就會理賠。

參加旅行團的團體保險,部分也有提供此項保險,不過金額很低,大約只有幾千台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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