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

關於班機起降規定

最近有一則有趣的新聞引起討論,就是婦人拒絕將包包放到地板上,導致全班機DELAY一個半小時,且不論婦人的行為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,經常搭飛機的大家,不知道是否注意過那些起降規定的原因?
其實飛機起降時候的各項規定大部分都是跟安全逃生有關,而飛機最容易出意外的時間,大概就是起降前後的15到30分鐘,因為那時飛機離開平流層,來到氣流不穩的對流層,還有各種風向或是飛鳥之類的干擾,以及最可怕的晴空亂流。
不能使用會發出干擾電波的用品,這個很容易理解,是為了避免影響儀器運作,最常被舉出來說的例子(雖然尾都是哭為經證實的空穴來風),據說徐遠東在起降前15分鐘要他的秘書開始打電話,手機電磁波引起儀器異常。
窗戶打開:方便逃離飛機之前可以看到外面的情形,若發生意外,有可能變形導致無法打開,因此必須保持開啟。
椅背立起,收起桌子,包包放到座位下方:防止通道被堵住,影響其他客人逃生,通道還有螢光貼條,所以沒有燈光也可以看到走道。
回到座位坐好,綁緊安全帶:防止因為突然不穩定的氣流導致飛起來,之前有發生過在夏威夷上空遇到晴空亂流,空姐摔傷脊椎而癱瘓的。如果亂流來時你在化妝室裡面,也可以被上下拋來拋去。
同理,如果你的包包沒有像小嬰兒一樣,用安全帶緊緊地綁在媽媽身上,有可能運到亂流就像一顆球亂飛去打到別人,急速下降時的重力加速度,其威力可能不小於鐵塊。所以,這樣的行為其實可以說已經觸犯公共危險罪。
下面列了一些台灣的相關法規可以給大家參考,不過航空飛行器被視為國土的延伸,所以不見得都是用台灣法律,如果是英美新加坡等警察具有比較大權限的國家,希望大家不要以身試法,畢竟台灣人的霸機意識已經國際出名了。

刑法第184條規定「損壞軌道、燈塔、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、電車或其他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之舟、車、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前項之舟、車、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,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第185-1條:「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其情節輕微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、車或控制其行駛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其情節輕微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第185-2條:「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第189-2條:「阻塞戲院、商場、餐廳、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,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、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,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、身體或健康者,亦同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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